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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

2017-01-01 点击数:56

  制造许可流程

  第一步 申请:申请单位应填写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》,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。

  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:

  1.工厂概况介绍;

  2.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;

  3.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、注册证件(复印件);

  4.组织机构代码证(复印件);

  5.质量手册;

  6.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(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需要)。

  申请条件:

  1.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、注册证件;

  2.有相应的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;

  3.有相应的生产场地、加工设备、检测手段;

  4.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,并能有效运转;

  5.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;

  6.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性能。

  第二步 受理: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》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

  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,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。

  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;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/补齐申请材料;

  符合条件的:将出具受理决定书

  不符合条件的: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

  第三步 产品试制: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、升级的申请单位,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,应进行产品试制。

  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,请查询《特种设备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》。

  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,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。产品试制前,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.

  第四步 型式试验:首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、气瓶、医用氧舱、低温绝热容器制造许可的申请单位,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,应进行产品型式试验。

  第五步 鉴定评审:申请单位应填写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》,向获得相应委托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。

  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:

  1.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》(已受理,正本1份);

  2.质量保证手册;

  3.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(复印件)。

  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,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(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),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。

  鉴定评审的接受:

  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,对不符合条件的,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/补齐的材料;对符合条件的,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。不接受约请的,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,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。

  实施鉴定评审:

  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,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》。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。

  出具鉴定评审报告:

  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“需要整改”的,申请单位应按照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》提出的问题,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,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。

  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;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,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。

  第六步 审批发证: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,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,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。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(正、副本各1份);不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。

 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,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,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。不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。符合条件的,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,上报国家质检总局;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,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(正、副本各1份)。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,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。

  第七步 复查换证: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,有效期满6个月前,应办理复查换证。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。

  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,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,按照新申请对待。